⑴由股東大會決定是否施行庫存股、以及施行庫存股的具體操作方案。
為了防止公司經營者濫用庫存股制度,公司在施行庫存股制度之前,應該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申請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實施庫存股的目的、 庫存股的數量、庫存股的來源、庫存股的使用。
⑵中國證監會對擬實施庫存股制度的公司進行嚴格考察,包括對其所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實行。
⑶施行庫存股制度的公司必須將庫存股施行計劃、方法、 期限等方面的信息公開。如果公司是從二級市場購買該公司的股票,事先壹定要公告,價格也應該合理。同時也必須及時公開有關庫存股的取得、增加或減少的信息。 在是否允許公司回購該公司股份的問題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 法規有所不同。
⒈美國:原則上允許企業回購股票,對股份回購的規定較為寬松。
美國企業回購股票的現象非常普遍。美國公司回購股份的目的有:穩定和提高該公司股價,防止因股價暴跌出現的經營危機; 回收股票以獎勵有成就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等。但是,美國許多州的州公司法規定,只有在公司為了維護現有的經營方針,維持該公司利益而爭取控股權時,回購該公司股票才是合法的,可見美國對股份回購的規定既有寬松的壹面,也有相應的要求。
⒉德國:法律原則上禁止企業買賣該公司股票,特定情況除外。
根據股票法第71條的規定,準許企業在特定情況下收購資本金10%以內的該公司股票。所謂特定情況是指:⑴避免重大損失時;⑵向從業人員提供時;⑶ 基於減資決議註銷股票時;⑷股票繼承時,等等。因此德國對股份回購的條件有壹定的限制。
⒊日本:法律原則上禁止企業買賣該公司股票,目的是為確保資本充實,股東平等以及企業控制權的公平分配。
在日本,在以下幾種情況下企業收購該公司股票也是允許的:為註銷股票而收購時;企業合並時;在接受以物抵債等情況下,為行使公司權利而必須時,等等。其中,“股票註銷”由於註銷手續繁瑣以及稅法上的問題而較少被采用。可見日本對股份回購的條件也有明確的要求。這與中國的做法比較類似。
對回購的股份,作為資本運作的壹種方式,庫存股制度的建立對股份公司的股權結構調整和激勵機制的安排有很大作用。在有關實施庫存股的問題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制度安排也有所不同。
美國:公司可撤消購回股份的註冊及將股份註銷,或將股份以庫存方式持有。
股份以庫存方式持有期間壹般沒有資格領取股息,亦沒有表決權。這些股份可以用作紅股、雇員股份計劃或在收購時使用,但卻不可再出售予公眾,除非有關股份已按《1933年美國證券法》註冊,或是按照該法案的豁免條款出售,例如是屬於受該法例監管的私人配售,當中獲配售人在出售股份方面通常會受到限制。公司將有關股份再出售時,無論獲利與否,均需當做儲備處理,而不是將其計算進損益表內。計算以每股作為單位的比率時,亦會摒除這些股份。美國對於公司可以庫存方式持有的股份數量,並沒有任何限制。
德國:《聯邦德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認購自己的股份,子公司也不得認購其母公司的股份,但特定情況除外。
在下列6種情況下公司可以獲得自己的股份:避免重大損失時; 保護某些小股東的利益;向公司雇員提供股份;免費獲得的股份;通過合並方式取得的股份,公司需要減少股本,並規定公司自有股份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0%,對庫存股的權利也加以限制,即沒有表決權。
日本:1994年以前對公司持有自己股份壹直持否定態度。
但在1994年4月通過公布“修正商法及有限公司法之壹部分法律”,放寬了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事由,增訂公司可以為員工持股的目的等原因,取得自己的股份;同時又為防止放寬公司取得自己股份衍生內幕交易及操縱股價的弊端,日本證券交易法也進行了相應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