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對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飛機、豪華客船、出租車等高檔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檔通訊工具;
2、不得在賓館、酒樓、酒吧、歌舞廳、夜總會、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費場所消費;
3、不得購置高檔商品、大額生活用品、汽車及租賃寫字樓辦公;
4、不得購買、新建、擴建、裝修房屋;不得出外旅遊、度假及為家庭成員支出大額費用;
5、不得出國出境;
6、不得對外投資(包括開辦公司、購買股票債券等)。會對被執行人生活產生較大影響。
限高對工作有影響嗎?
被限制高消費並不影響工作,畢竟不工作如何履行判決義務,償還債務。但是,被列為失信人名單的人並不是所有工作和職務都可以做。被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自然人,將受到信用懲戒,不得在全國範圍內擔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綜上所述,限高令的限制只是針對於被限制的當事人采取的壹種措施,對被限制人的其他親屬不會造成影響。
法律依據:
《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幹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