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換企業債券是壹種被賦予了股票轉換權的企業債券,也稱可轉換債券。發行企業事先規範債權人可以選擇有利時機,按發行時規範的條件把其債券轉換成發行企業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可轉換企業債是壹種混合型的債券形式。當投入者不太清楚發行企業的進展潛力及前景時,可先投入於這種債券。待發行企業經營業績顯著,經營前景樂觀,其股票行市看漲時,則可將債券轉換為股票,以受益於企業的進展。可轉換債券對於投入者來說,是多了壹種投入選擇機會。因此,即使可轉換債券的收益比壹般債券收益低些,但在投入機會選擇的權衡中,這種債券仍然受到投入者的歡迎。可轉換企業債券在國外債券市場上頗為盛行。這種企業債券最早出現在英國,目前美國企業也多發行這種企業債。日本於1938年“商法”改正後-些企業開始發行這種債券。由於可轉換債券具備可轉換成股票這壹優越條件,因而其發行利率較之普通債券為低。
可轉換企業債券在發行時預先規範有三個基本轉換條件這三個轉換條件是:
(1)、轉換價格或轉換比率;
(2)、轉換時發行的股票內容;
(3)、請求轉換期間。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時,須按這三個基本轉換條件實行。
可轉換企業債券在發行時的條件這種條件是與這種債券具備轉換權聯系在壹起的。因為要將這種企業債券轉換成同壹個發行人即同壹家企業的股票,那麽就要求這個企業既有發行企業債券的能力,又有公開發行股票的能力,這個企業只應是壹個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企業。所以,上市企業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企業債券,並在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規範具體的轉換辦法;發行可轉換企業債券的,應當既按發行企業債券,又按發行股票的要求申請批準、核準;發行可轉換企業債券的企業,除具備發行企業債券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股票發行的條件。所以規範發行可轉換企業債券的企業必須具備兩方面的條件:
1、具備發行企業債券的條件。如果不具備就不能發行這種債券,邁不出第壹步;
2、具備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可轉換企業債券如不能實現轉換權,這不僅是不行的,還將對投入者構成壹種欺騙行為,因為這是對無條件實現的權利作出了承諾。所以,有壹些尚不是股份有限企業更不是上市企業的企業,如果企業發行可轉換企業債券,投入者應當對其有所警惕,以免釀成投入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