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單位自查,主動交代清楚,主動退出資金,清退終止違法行為,可視情節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免予處理,對虛報、故意逃避的單位,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2、經群眾舉報並經縣工作組核實的,沒收非法所得,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對單位主要領導予以通報批評。
3.凡逾期不申報登記,逾期不主動回籠資金,隱瞞或故意少報,私自轉讓他人股份或私自退股,頂風違紀,在清理期間仍采取其他手段繼續違規投資經商辦企業的,將從重處罰。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擴展數據
關於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5年第35號,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中國* * *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2009年2月29日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2010年6月8日施行。
第二條未經許可,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允許下列行為:
(壹)個人或借他人名義經商、經商;
(二)違反規定發行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票或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投資其他證券;
(四)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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