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還不起,會成為失信人員,納入征信系統。
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措施有以下幾條:
壹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後續還具有強制執行的措施: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擴展資料:
網貸屬於債券投資,收益明確,資金借出人獲取利息收益,無論是債券投資還是權益投資,都存在壹定風險,投資者應充分認識風險,有充分的風險自擔的意識和思想準備,在此前提下自行判斷並承擔項目的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10月8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首頁聲明》中明確,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促使其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自2013年10月8日起向社會開通“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社會各界通過該平臺查詢全國法院(不包括軍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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