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是指經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已繳納出資的投資者依照《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將其已繳納出資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質押期間,出質人投資者作為企業投資者的身份不變,未經出質人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質押股權;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將質押股權轉讓或再質押。
股權質押的辦理程序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首先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比如,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出質的,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股份出質的,應當將股東出資證明書的占有權轉移給質權人。質押合同自股份質押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擔保法》第78條第3款)
顯然,對於有限公司來說,股權質押既不是公司的登記事項,也不是登記事項,不需要登記備案。質押合同不是強制性合同,工商登記不是質押合同生效的重要要件。質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門無需出具有效證明。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應先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也應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不得轉讓的規定出質。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質押合同生效時間不同:上市公司股份質押的,質押合同自股份質押到證券登記機構辦理質押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出質股份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3條)
三。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特別規定。
從質押程序看,首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質押國有股,必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定還款計劃,經董事會(無董事會的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後作出決定;其次,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應當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財政主管部門備案;最後,根據省級以上財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規定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
以質押為目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份僅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
在質押股份數量方面,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所持上市公司國有股總數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