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43條第四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押標的。因為,如果股份公司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實現質押出售自己的股份時,知道自己的股份價格最高的時候,會在自己的股份價格最高的時候出售,屬於內幕交易行為;作為壹種擔保物權,股票質押具有擔保物權的壹般特征,主要表現為:
(壹)來自財產。股票質押是壹種旨在保障債權實現的權利質押。先有債權產生,後有質押出現,所以具有從屬性。與擔保債權形成主從關系,以擔保債權為主權,股票質押權為從權。
(2)不可分性。質押的不可分性是指股票質押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和質押股份的全部價值。《擔保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其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押品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押的費用。質押的效力與所有質押股份相關,不會受債務償還金額的影響。只要債務沒有全部清償,質權人將始終對所有質押股份行使質權。即使質押股票部分滅失,未滅失的部分仍擔保全部債權,其擔保範圍不能因該部分滅失而相應縮小。
(三)對物代位權。股票質押代位權是指當股票滅失或毀損時,股票質押的效力及於其代位求償權。我國《擔保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賠償損失應當作為質押財產。”
(4)優先受償權。股票質押雖然在債務履行完畢前由質權人持有,具有留置權的效力,但其根本效力在於優先實現股票的價值。因此,優先受償也是股票質押的本質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