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1)發起人基本要求:3000萬以上,35%。
公募比例:25%以上,10%。
凈資產占總資本的比例:30%以上。
(二)無形資產在壹定條件下占總資產的比例小於或等於20%
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3)發起人的界定和發起方式。
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文件(1998),對於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從1998開始,不能采用募集方式,只能采用“先改制運作,後公開募集”的方式,即中國。
有的企業先以發起設立的方式,以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新股)。
二。增資發行條件
公司增資發行股票,除符合上述公司成立時發行股票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前次發行的股票已募足,且間隔壹年以上;公司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可以向股東分紅;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文件沒有虛假記載;公司預期利潤率可以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三、申請股票上市的法定條件
(壹)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二)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3)持有面值65,438+0,000元以上股份的股東數量相當多,預計為65,438+0,000。
(四)公司擬向社會公開發行股本總額的25%;若公司擬發行的總股本超過4億元,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65,438+05%(註意股份發行為65,438+00%)。
(五)公司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四。股份轉讓的法律限制
關於股東股份轉讓的法律規定
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董事、監事、經理在任期內不得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1,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對象。2.回購公司股份的條件:(1)註銷股份減少公司資本;(1)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中介(1)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股票。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文件公布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股票。
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者化名、以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持有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5%的股東,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向該股東追償。
因獨家買入售後剩余股份而持股5%以上的證券公司,賣出股份時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
在協議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在收購完成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