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要求,上市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公司自註冊之日起從事商業活動至少三年;
2.股票必須自由交易;
3.公司總股本不低於654.38+05百萬丹麥克朗,在證券市場交易的股份總市值不低於850萬丹麥克朗;
4.壹個公司的股東人數至少要有200-300人,是前者還是後者由證券交易所決定。
5.公開發行招股說明書和股票上市公告書。
此外,根據規定,公司債券上市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發行的債券總額不得少於654.38+00百萬丹麥克朗;公開發行債券募集說明書和債券上市公告書。在證券上市之前,公司的公開招股說明書必須得到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的批準。招股說明書的內容應包括哥倫比亞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的項目,以便投資者、證券交易者和經紀人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經營業績、財務收支、證券持有人權益等情況,並能判斷公司未來的發展和趨勢。當然,如果壹種證券上市可能對投資者和交易市場產生不利影響,從而損害公眾的投資利益,那麽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有權拒絕該公司的上市要求。
根據丹麥證券交易統壹法,外國公司的證券也可以申請在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上市。外國公司上市的條件與丹麥公司無異,只是外國公司的經營活動必須符合本國的相關法律,不能有非法經營活動。
上市的證券,無論是國外的還是國內的,通常都需要在丹麥證券中心的電子交易系統中註冊。此外,在發行前,上市公司必須決定選擇證券發行代理人代表上市公司處理發行事宜。根據規則,代理人必須是金融機構,如銀行、投資服務公司等。,並可直接聯系丹麥證券中心和哥本哈根證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