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工作場所室內面積;
(二)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主要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學和活動服務的教育或者活動場所的室內外區域;
(三)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學校和培訓機構的室內區域和室外教學區域;
(四)主要為孕婦、兒童提供服務的公園、醫療衛生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外區域;
(五)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園、醫療衛生機構、文物保護單位、旅遊景點等室內區域和其他禁止吸煙場所的室外區域;
(六)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社會福利機構室內面積;
(七)影劇院、音樂廳、圖書館、展覽館、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檔案館等公共文化科技場所的室內區域;
(八)金融、郵政、電信、證券交易等營業場所的室內區域;
(九)商場、超市、書店等商品批發零售場所的室內區域;
(10)網吧、遊藝廳等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室內區域;
(11)體育場館室內區域、觀眾室外座位區、比賽場館;
(12)校車和客運班車、長途汽車、有軌電車、出租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船舶、民用航空器、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內部,售票處和乘客候車的室內區域;
(13)公共電梯機房及其室內等候區;
(14)賓館、酒店、飯店等場所的室內區域;
(15)政府根據舉辦大型活動需要臨時增設的禁煙場所;
(1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
法律依據:
民用機場和民用航空器內禁止吸煙的規定
第二條民用機場的下列區域禁止吸煙:
(1)航空器活動區;
(2)航站樓內的旅客活動區(指定吸煙區除外);
(三)客運通道、汽車渡口;
民用機場管理部門和航空公司可以在前款規定的範圍以外,自主確定本部門管理範圍內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車室禁止吸煙條例鐵路實施細則
第四條禁止吸煙場所的確定:
(壹)在乘客候車和乘車經過的區域內,除指定的吸煙場所外,車站附屬的候車室、售票處、營業部和供乘客候車的娛樂場所均為禁止吸煙場所。
壹類或大型建築的車站應在適當位置設置吸煙場所,吸煙場所應通風良好或配備通風裝置,以減少吸煙的危害。
(2)全程運行時間在4小時以內的空調旅客列車,全車禁止吸煙;對於運行4小時以上的旅客列車,兩節車廂的連接處是旅客吸煙的地方;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的旅客列車,除兩節車廂連接處指定為旅客吸煙處外,經鐵路分局(總公司)或鐵路局艾薇協會批準,餐車可暫定為吸煙處,並明示張貼或懸掛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