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咨詢與管理。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股本總額。為徹底開放市場經濟,2014年新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設立不再受初始出資額和繳納期限的限制。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2014年新公司法實施後,無論是股份公司還是有限公司,都將取消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公司最低註冊資本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2、籌資方式的選擇:籌資方式壹般可以分為兩類:公募和私募。公開發行需要審計,審計分為註冊制和審批制。
3、註冊制:發行新證券前,發行人必須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向證券主管部門申請註冊。要求發行人提供證券發行本身及與證券發行相關的所有信息,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可靠。——關鍵在於所有投資者在投資前是否掌握了每個證券發行人發布的所有信息,能否根據這些信息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4、審批制:又稱特許經營制,是指發行人在發行新證券之前,不僅要披露真實情況,還要滿足公司法中的壹些實質性條件,如發行人經營的業務性質、管理人的資格、資本結構是否健全、發行人是否具有償付能力等。證券管理機構有權拒絕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主管當局有權直接幹預發行。選擇投資銀行作為承銷商。準備招股書。發行定價。
5、認購和銷售通常有以下幾種具體方式:承銷;寄售;備用核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