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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東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敏感期是哪些時候,並請給出法律條文規定

1、如果該股東是公司的發起人,那麽其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如果該股東所持股票是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那麽該股份在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以上兩種情形不管該股東持股多少都必須遵守,否則就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行為無效。

《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 特定持有人股份轉讓的限制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3、持股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6個月內買入的,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即該股東取得的差額部分。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 股票買賣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壹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