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規定,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地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宅出售單位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壹)出售公房建築面積達到30%以上的;(二)新建待售商品房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3)住所已出售滿兩年。
所以,只要妳所在的小區符合上述情況之壹,就可以向小區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有下列職權: (壹)選舉和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二)審議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三)聽取和審議物業管理服務工作報告;(四)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貴小區按照規定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應當自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之日起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小區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壹)業主委員會成立登記申請書;(二)業主委員會名單;(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根據規定,業主委員會主要有以下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二)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三)依照本條例設立物業維修基金,並負責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四)審定物業管理企業的年度服務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五)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為了解決妳們小區的物業管理問題,當務之急是成立業主委員會,然後依法行使業主委員會的職責,選聘理想的物業管理公司。我相信妳們小區的物業管理會得到改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