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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人員如果被查出使用他人賬戶炒股會受到什麽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199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200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隱瞞、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取消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201條

為股票的發行、上市和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202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該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信息公開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置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從事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第203條

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置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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