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類是公募。“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公司股票前20個交易日的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請註意,該條款的最後壹部分是壹個“或”。
第二類是私募,細則重點是私募的定價機制。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進壹步規定,上述“基準日”可以是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發行期首日。另外,必須註意的是,“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而不是把每天的收盤價加起來除以20。股票均價的計算應充分考慮成交量和交易量因素的加權均價。同時,細則對以重大資產重組、引入長期戰略投資為目的的發行和以募集現金為目的的發行采用不同的定價機制。
以重大資產重組或通過非公開發行引入長期戰略投資為目的,可以在董事會和股東大會階段預先確定發行價格,允許發行人董事會和股東大會自行確定發行人具體名單、發行價格或定價原則及發行數量,體現了公司自主決定的市場化原則。同時要求該類發行人認購的股份應鎖定36個月以上。對於以募集現金為目的的發行,即發行對象為財務投資者,最終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必須在獲得發行批準後通過有效的市場競價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