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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對股票價格的影響

法律分析: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對股價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影響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業績改善的預期,二是影響上市公司的實際業績。股權激勵計劃實施初期,股權激勵計劃強化了投資者對公司業績改善的預期,對股價產生了很大的正面影響。數據顯示,大部分公布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股價漲幅大於同類或同板塊。此外,不同的股權激勵工具對股票價格有不同的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壹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總數的25%,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壹百四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向公司員工授予股份;(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對公司合並、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其股份後,有第(二)、(四)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並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公司依照第壹款第(三)項規定購買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所購股份應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支付,並在壹年內轉讓給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