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或貸款信托。該模式是信托計劃以現金購買股權和現金購買資產,或以貸款的形式投資並購。在不同的實施主體下,幹預並購的基金信托主要有兩種形式:信托公司領先和信托公司參與。信托公司領先,即信托公司建立信托計劃,以信托公司本身為主體實施並購,並負責並購項目融資、投資、增值管理、退出和收入分配的全過程。信托公司的參與主要是指信托公司只參與並購實施的某壹過程。從具體案例時間來看,主要負責並購項目的初步融資,主要提供並購貸款。
特定資產收益信托。特定資產收益信托中的特定資產,包括債權、股權,甚至信托受益權。並購中的特定資產收益信托主要是指收購方將股票(股權)等特定資產的收益轉讓給信托公司,以獲得並購所需的資金。參與並購的特定資產收益信托模式主要參與並購的融資過程。證券投資信托。
參與並購的證券投資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將信托資金投資於交易所公開發行和交易的證券,主要包括協議收購、要約收購、間接收購、反向收購等形式。介入並購PE信托主要是指以股權投資信托的形式實現並購的目的。PE信托的形式可以由信托公司、合作夥伴或設立SPV、PE子公司、基金子公司等新主體專營並購業務,幫助信托公司以更大的靈活性參與並購。建議使用並購貸款2-3年中融資,或壹年過橋融資。
後續可安排低成本銀行並購貸款繼續,實現信托公司退出。對於股權投資,股權轉讓的估值方式、轉讓路徑、轉讓限制條款等方案應事先約定。合作夥伴回購的,應當事先約定回購價格的計算方法,並按照市場化原則操作。無論未來的股權轉讓方式如何,信托公司的持股比例都應低於並購領導。為方便轉讓,建議持股比例不超過30%;必要時,可排除並購領導的優先購買權,方便信托公司獲得更好的二次轉讓溢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