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的商業關系是“壹對壹”的關系,比如消費者去壹家商店買東西,他們是買賣關系。如果這家商店關門,消費者會去另壹家商店買東西。而且壹家店關門,另壹家店的生意可能會更紅火。但是,銀行和儲戶的關系是不同的。如果壹家銀行破產,可能會引起整個銀行業的焦慮。這就是金融界所說的“連鎖反應”。因為儲戶開始懷疑所有銀行的支付能力。於是,人們開始擠壓其他銀行,結果,很多銀行可能會倒閉。
金融法調整的關系不是壹對壹的,而是壹對多、多對壹的。由於金融業具有“連鎖反應”的特點,金融法對金融業具有系統性的影響。比如,我國在制定和實施商業銀行法時,不僅要考慮商業銀行法,還要考慮與證券法的關系。以前不允許銀行資金進入證券市場,證券市場會因為資金來源不足而萎縮。現在允許銀行接受股票抵押貸款,股市資金比過去充裕,股市會膨脹。再比如,當銀行存款利息增加時,證券市場的交易量通常會相應減少;反而會增加。在金融領域,銀行和證券市場就像兩個互聯互通的“蓄水池”,資金就像蓄水池裏的“水”。當金融市場的壓力上升時,“水”就會從壹個“蓄水池”流向另壹個。除了銀行和證券市場,其他金融市場也像是互聯互通的“蓄水池”,資金的“水”可以從銀行信貸市場流向證券市場;也可以從證券市場流向保險市場;可以從證券投資基金市場流向證券市場,也可以流向外匯市場或銀行儲蓄市場。
明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國內金融市場將在更大程度上與國際金融市場接軌。因此,國際金融的“水”和國內金融的“水”會在壹定程度上相互循環。屆時,金融法的系統性不僅會體現在國內法上,也會體現在國際金融法上,就像美元會加息,港股會不同程度下跌壹樣。
宏觀控制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交易和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因此比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顯的宏觀調控性。金融法規定了金融關系的四個要素,分別是:市場準入、業務範圍、利率匯率和資格審查。由於上述因素對國民經濟有著直接或間接的影響,金融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顯。
金融法的宏觀調控也表現在國際層面。金融法本來就是國家的或者地區的,不同國家的金融法有很多不同。然而,由於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國際組織積極推動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和金融市場開放政策,以及金融自由化,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壹些亞洲國家的金融法越來越受到金融全球化的影響,這使得許多國家的金融法表現出更多的國際性。
金融法的宏觀調控也涉及到國際金融市場。如國際金融體系的安全、國際反洗錢行動的合作、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市場的開放、國際金融結算、國際金融市場交易、國際融資活動、國際匯率協定和聯盟、外國銀行所在國與其總行所在國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合作、國際金融的電子化和數字化網絡化等,都使金融法從國內法發展為國際合作法。
效率
人們常說“時間就是金錢”,“壹寸黃金買不到壹寸時間”。這兩句話把時間和金錢聯系起來,也體現了金融中介和效率在金融行業的重要性。因此,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別關註金融中介的效率,即特別關註金融關系中的時間因素。舉個例子,如果中國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壹筆債務,這筆債務是以美元計算的,那麽由於不同時期美元對日元的匯率不同,所要支付的金額會有很大差異。金融交易關系對時間特別敏感,所以金融法調整金融關系時,也要特別註意資金流通的效率。
二元性
金融法體現了壹系列二元結構,包括金融市場體系二元結構、金融監管二元結構和貨幣政策調控二元結構。金融法本質上屬於經濟法的範疇。雖然金融法調整的對象和範圍也包括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因素,但最基本的因素是經濟法。金融活動是連接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的紐帶,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法是調整各種金融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法是國家在宏觀上調控和監管整個金融業,在微觀上規範經濟主體的金融活動,促進金融業朝著正確方向發展的重要法律手段之壹。
金融法之所以是經濟法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其他部門法,主要原因如下:第壹,作為金融法調整對象的財政和金融關系,具有很強的經濟屬性,是國家經濟調控和市場監管過程中的核心經濟關系;第二,金融法具有經濟和法律部門的壹般特征。比如,金融法的主要功能是確認和規範國家調控金融和監管市場的責任和權限,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第三,金融法確立了國家規範和監管金融業的法律原則,金融主管部門依法規範和監管金融業和金融市場,體現了金融法對政府權力的規範和約束作用。金融法的淵源,即金融法的具體形式,也表現在各國的各種金融規範性文件中,包括如下:
(1)金融法。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依法制定的關於金融活動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2)金融行政法規。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執行財經法律而制定的與金融活動有關的各種規範性文件。
(3)地方金融法規。省級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憲法、金融法律和金融行政法規的實施和執行制定規範性文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本轄區內制定、公布和實施。
(4)財務條例。財政機關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職能部門,根據和為了執行財政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文件。
(5)國際金融條約。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之間就金融方面的相互權利和義務達成的協議。
(6)自律規範。銀行協會、證券協會等金融組織制定的約束其成員的具有自治法性質的法規。
此外,在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制定和發布了規範性文件,即司法解釋,在我國的司法活動中也得到了運用。金融法的地位是指金融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即金融法在法律體系中是否屬於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處於什麽層次。
金融法的性質決定了它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金融法作為壹種自足的規範或“法體”,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經濟法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金融法是這個獨立部門的組成部分,是法律體系第三層次的組成部分;作為壹門法律學科,金融法是經濟法的壹個重要分支,堪稱法學的三級學科。
金融法在我國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金融法是壹門新興的法律學科,具有廣闊的研究空間和長遠的發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