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公司是否分配利潤,分配多少利潤,屬於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決策範圍。股東不能以公司利潤巨大,長期未向股東分紅為由要求法院分配利潤,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作為司法機關,無權決定公司的利潤是否應該分配。
公司是否分紅由股東會決定,大股東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分配公司利潤,所以盈余分配請求權壹般是為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公司不得回購股東股權。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股東會決議不服的,可以在三種情況下要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