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個人,法人,集體或機構被法院查封財產,其名下所持有的股票賬戶會壹並被凍結查封。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移、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
:《凍結財產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壹) 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 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必要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三) 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需的物品;
(四) 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
(五) 被執行人及其扶養家屬身體有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用品;
(六) 被執行人取得的獎章和其他獎狀、榮譽物品;
(七)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條約程序法》,由中華人民***和國、政府或者以中華人民***和國對外條約、協定司政府的名義,國際組織和其他文件中規定的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八)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