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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上市增量發行時,原有股東的股票怎麽辦?

增量發行 :

增量發行是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方式之壹。增量發行是指公司在原有股份基礎之上,增發新的股票上市。增量發行的特點就是募集的資金歸上市公司所有,總股本增加,隨之凈資產和市盈率都發生變化

另壹個所常用的新股發行方式是存量發行。存量發行是原始股東把持有的股份出售給投資者而上市的方式。兩者之間存在壹定的差別:

(1)增量發行使總股本增加。而存量發行不改變總股本。

(2)增量發行募集的資金歸上市公司所有。存量發行所募集的資金歸原始股東,某種程度上相當於股東提前套現。

(3)增量發行有利於改變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壯大公司實力,從而創造進壹步發展的需要。存量發行的資金歸於發起人,對公司的基本面變化較小,在管理上甚至有弱化的可能。

(4)增量發行會引起公司凈資產和市盈率的變化。存量發行不會引起這種變化。

(5)增量發行引起原有股東持股比例較小。而存量發行較大的改變了持股比例。

(6)增量發行容易引起超募及炒作。而存量發行不太會引起超募,供應量有保證。

(7)存量發行更容易引進戰略投資者。

關於上市後股份鎖定期的規定:

1、IPO鎖定期;(1)《公司法》142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5.1.5,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5.1.6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3)《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5.1.4發

關於上市後股份鎖定期的規定:

1、IPO鎖定期

(1)《公司法》142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

5.1.5,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5.1.6 發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申請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

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諾:(壹)轉讓雙方存在實際控制關系,或均受同壹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機或者面臨嚴重財務困難,受讓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獲得該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同過和有關部門批準,且受讓人承諾繼續遵守上述承諾;(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08)》

5.1.4 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5.1.5 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但轉讓雙方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均受同壹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後,經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申請並經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

前款承諾。

2、發行期間的鎖定期

(1)《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4條:戰略投資者不得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並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25條:詢價對象應當承諾獲得本次網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3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3、股權分置改革中原非流通股轉為流通股限售期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27條: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

4、上市公司董、監、高持上市公司股份鎖定期

(1)《公司法》142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監、高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深交所《關於進壹步規範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第3條、《證券法》47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上司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會應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申報離任六個月後的十二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數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50%。

5、上市公司重整中的鎖定期

(1)《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第9條: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準;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壹)上市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10條:發行對象屬於本細則第9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不得轉讓。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43條: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36個月不得轉讓:

(壹)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三)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於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

5、股權激勵中的鎖定期

(1)《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號》第3條第2點:如果標的股票的來源是增量,即通過定向增發方式取得股票,其實質屬於定向發行,則參照現行《上市公

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中有關定向增發的頂級原則和鎖定期要去確定價格和鎖定期,同時考慮股權激勵的激勵效應。

自股票授予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激勵對象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個月不得轉讓。

(2)《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第22條: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每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其禁售期不低於2年。禁售期滿,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和業績目標完成情況確定激勵獨享可解鎖期的股票數量。解鎖期不得低於3年,在解鎖期內原則上采取勻速解鎖辦法。

1、IPO前股東持有的股份壹般鎖定壹年,但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鎖定三十六個月。

2、IPO前十二個月內增資擴股的股份要鎖定三十六個月(從新增股份辦理完成工商登記手續算起)

3、IPO前十二個月內進行過轉增、送紅股,視同增資擴股,鎖定三十六個月(從新增股份辦理完成工商登記手續起算)

4、IPO前十二個月內其他股東以股權轉讓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鎖定壹年;但不排除根據監管層要求追加鎖定的可能。但如果該等股份受讓自控股股東,很可能要鎖定三年。

5、作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股東持有的股份,要鎖定三年。

6、構成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壹致行動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鎖定三年。

7、同時為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股東,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鎖定三年。

8、對發行人業務有壹定影響的股東,或作為戰略投資者的股東,雖然其成為股東的期限已超過首發前十二個月,也可能要延長上市鎖定期,鎖定三十六個月。 此外,公司股東可以自願作出超過法定要求的承諾。股東還可以追加承諾內容,如“鎖定期+減持比例”的雙重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