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產品設計知多少
壹、結構化產品的定義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是指存在壹級份額以上的份額為其他級份額提供壹定的風險補償,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由資產管理合同另行約定的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由資產管理人以自有資金提供有限風險補償,且不參與收益分配或不獲得高於按份額比例計算的收益的資產管理計劃,不屬於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若存在中間級份額,應當在計算杠桿倍數時計入優先級份額。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名稱中應包含“結構化”或“分級”字樣,資產管理人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結構化設計及相應風險情況、收益分配情況、風控措施等信息。二、杠桿倍數限制不同類型的分級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不得超出下述限制:1、股票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是指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投資於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類資產比例不低於80%的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是指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包含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等股票類資產,但相關標的投資比例未達到相應類別標準的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對於混合類杠桿倍數也設定為1倍,主要是為了防範以“假混合真股票”類產品規避前述規定情形出現2、固定收益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是指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投資於銀行存款、標準化債券、債券型基金、股票質押式回購以及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的資產比例不低於80%的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