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中天勤審計客戶流向
原中天勤的上市公司審計客戶以廣東,尤其是深圳居多。2000年度審計客戶64家,其中33家的註冊地在深圳,而2001年度取得原中天勤客戶最多的三家事務所都是深圳本地事務所:大華天誠(9家),南方民和(8家)和深圳鵬城(6家)。另外,在客戶選擇事務所與該客戶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加盟新事務所之間,存在相當高的關聯度,超過1/3的客戶與其簽字註冊會計師“***進退”。
2.難覓審計機構
自從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被有關部門認定為有重大違規行為以後,以前聘請中天勤作財務審計的上市公司紛紛改聘。在距離銀廣夏計劃的2001年年報披露的時間壹壹2002年4月19日只有壹個多月的時間之際,公司還沒有確定由哪家會計師事務所來審計財務報告。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由於銀廣夏的特殊性,壹般來說,會計師事務所可能不會願意受聘。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是否可以借鑒美國對安然公司的做法,對銀廣夏指定審計機構,以保證銀廣夏年度財務報告的正常披露,從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但是,由於銀廣夏存在系統性財務做假的問題,用壹般的程序性審計的方法難以進行審計,所以,即使銀廣夏現在開始聘請審計機構,短期內完成審計工作也有很大難度。
3.上海上會會計師事務所受聘
2002年4月8日,在距離預約年報公布時間不足2周的時候,銀廣夏終於公告聘請上海上會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公司的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上海上會會計師事務所的銀廣夏項目負責人表示,不管銀廣夏是不是問題公司,總是需要會計師來為它做審計,上海上會不會對銀廣夏另眼相待,將會本著公正獨立的立場來完成審計。早在2002年2月初,中聯實業開始對銀廣夏進行重組之時,上海上會就開始為銀廣夏做資產凈值的調查工作,可以說到目前為止,已經做了很多工作,對銀廣夏的情況也較熟悉,銀廣夏方面也非常希望他們來進行年報的審計工作,因為只有他們繼續做才有可能順利、按時完成年報審計工作。
4.改聘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
2002年8月,已經兩次推遲半年報披露時間的ST銀廣夏宣布,鑒於公司與上海上會會計師事務所無法就2002年中期審計業務約定書有關審計費用的條款達成壹致,上海上會會計師事務所已經提出辭聘,現擬改聘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公司2002年中期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業務,聘期1年。公司為何改聘會計師事務所,新聘的會計師事務所是否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半年報的審計工作呢?對於要靠半年報定“生死”的ST銀廣夏來說,只有在8月31日之前披露半年報,並且保證半年報不虧損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不退市。這次半年報能否盈利,會計師的審計非常關鍵,而目前的會計師事務所非常重視
對自身風險的控制。ST銀廣夏稱,雖然公司聘上海上會會計師事務所的聘期為1年,但由於雙方是就每壹項業務分別簽合同,上次的合同是單就2001年年報的審計相關業務所簽的,在商談2002年半年報的合同時,上海上會認為審計的工作量越來越大,提出的審計費用公司無法接受。上海上會會計師事務所銀廣夏項目負責人稱,上市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相互選擇可以說是壹種商業行為,事務所對審計費用的要求與公司預計的數額差距較大,加之銀廣夏目前的財務狀況也欠佳,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他們選擇退出。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目前已經進入銀廣夏開始工作。該事務所表示,前期考察時已經對銀廣夏半年報審計的工作量進行了判斷,此次安排的人員素質高,而且規模大,應該能夠按時完成工作。
5、拒絕出具審計意見
2004年4月,因持續經營能力具有重大不確定性,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對ST銀廣夏日前公布的2003年年報拒絕出具審計意見。ST銀廣夏2002年全年實現主營業務收入1140.63萬元,同比下降66%,凈利潤—6 109.86萬元,每股收益壹0.12元,調整後的每股凈資產為壹1.49元。審計報告顯示,ST銀廣夏仍然存在大量到期債務和對外擔保的連帶清償責任。其中,已逾期的長短期銀行借款49 554.6萬元,借款或發行債券涉及的重大訴訟 62 855.74萬元,拖欠貨款涉及的訴訟6 515.81萬元;另外,或有負債總額也比較大,但目前尚無法預計;同時公司還面臨中小股東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可能。由於ST銀廣夏主要的經營性資產處於被抵押、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中,公司缺乏足夠的流動資金解決債務問題。
6.造假者受法律懲處
依照現行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造成股東或他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交易被迫停牌的,應予以立案追究。2003年9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銀廣夏刑事案做出壹審判決,原天津廣夏董事長兼財務總監董博因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同時,法院以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分別判處原銀川廣夏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李有強、原銀川廣夏董事兼財務總監兼總會計師丁功名、原天津廣夏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閻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至8萬元;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劉加榮、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二年零三個月,並各處罰金3萬元。
7.民事訴訟
我國有關部門起草的《關於審理涉及中介機構民事責任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壹稿)第4條規定:“中介機構所指派的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執業準則,未盡高度註意義務或者忠實義務的,給委托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退還委托人交納的委托費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中介機構所指派的執業人員已經嚴格遵守執業準則勤勉盡責也無法發現虛假成分的,中介機構不承擔民事責任。”這個文件說明我國法律界已經重視獨立審計準則的作用。
2002年7月30日,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來自上海的楊善礎等四名股民訴銀廣夏虛假證券信息披露侵權糾紛案。2004年4月20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向ST銀廣夏發出《應訴通知書》,受理公司與陳壽華等33人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糾紛案。這是繼2002年7月之後,強調“先刑後民”的銀川中院再度受理針對銀廣夏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