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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有哪些處罰?要具體,最好引用原文。。。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已持有的股份必須依法轉讓。

解釋內容:

解讀本條是對相關人員以任何形式持有、買賣或者收購股票的禁止性規定。

證券交易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平的證券市場應具備兩個因素:壹是使所有投資者最大限度地獲得市場信息;第二,所有投資者都應該平等地獲得信息。但有些人因為身份、職位等便利條件,有機會先於其他投資者獲得相關信息。為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本條禁止相關人員持有、交易或者獲取股票。

壹是禁止持有、買賣股票或收購股票。

禁止下列類型的主體持有、買賣股票或獲得本條規定的股票:

(1)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從業人員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由於所在機構或者組織專門從事證券交易和證券業務,不僅具有獲取信息的便利條件,而且具有業務優勢。為防止其利用業務和信息參與股票交易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保障證券交易活動的公開、公平,本條將其納入禁止持有、交易或者獲取股票的主要範圍。

(二)證券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參與證券活動的監督管理,包括制定和制定與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有關的規章制度,審核公開發行的股票,調查和檢查證券活動。如果允許他們參與證券交易活動,就會產生利益沖突,不公平。因此,該條將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納入禁止持有、交易或者取得股票的主體範圍。

(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

除上述兩類人員外,還有其他因身份、職務和與相關人員的關系,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它們也屬於禁止持有、交易或獲取股票的主要範圍。

2.禁止上述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以任何形式持有、買賣或者收購股票。

被禁止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取得股票的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以自己的名義持有或者買賣股票;不得以假名持有股票或者買賣股票;未以家庭成員或者其他人員的名義實際持有股票或者買賣股票;不接受他人無償贈送的股份。這裏的股票是指所有的股票,而不是某壹只具體的股票。

3.上述人員此前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上述人員的身份並非與生俱來。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職前,或者在成為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證券交易的人員前,可以依法認購和受讓股份。這些股票成為禁入人員時,應當依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