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適用於已破產重整的上市公司,即已嚴重資不抵債、喪失持續經營能力並已進入破產程序的上市公司。根據《公司法》和《破產法》的規定,進入破產程序後,上市公司的資產優先償還內部負債(如拖欠內部員工工資),然後是外部負債(如銀行貸款),公司股東只有最後的剩余索取權。所以壹旦破產重整失敗,原上市公司的股東通常會血本無歸。破產重整是避免這種結果的市場化救助措施。通常的做法是上市公司與債權人通過法院批準的債務安排達成妥協。另壹方面,允許重組方通過發行股份進入上市公司確認實際控制人地位,補充資本後上市公司財務狀況得到改善,滿足持續經營能力。通過破產重整,債權人、重整人、原股東都能取得比直接破產更好的結果。其中,發行股票的定價是平衡重組人和原股東利益的關鍵因素。
新規定給破產重組的定價帶來了更大的靈活性。今年5月開始施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重大重組發行股份的定價,以董事會決議前20日的均價為基準。但目前進行破產重整的上市公司大多已經虧損或資不抵債,且重整過程中公司債權債務關系、股權結構等基本面發生重大變化,相關股票大多進入停牌程序時間較長,期間二級市場整體股價定位可能發生較大變化。如果堅持按照停牌前二級市場的價格定價,整個重組方案的靈活性會變差,不利於平衡各方利益,促進重組順利進行。因此,新規在定價方面賦予了更大的靈活性和市場效率。
新規在提高定價靈活性的同時,要求公眾股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決機制。這在壹定程度上保證了中小流通股東的話語權,可以更好地平衡破產重整各方的利益;要求關聯股東回避表決,也體現了資本市場的“三個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