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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中報新規

創業板業績預告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壹個月內作出,但業績預告應當僅在下列情況下作出:

1.凈利潤為負;

2.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增減幅度超過50%;

3.扭虧為盈;

4.期末凈資產為負。上市公司的業績是影響股票漲跌的因素之壹。上市公司業績好,說明公司經營能力好,股票值得投資,股票上漲概率大。

主板:對於主板企業來說,業績預披露不是強制性的,但在壹些特殊情況下是必要的。

不同於深交所主板的要求,這裏簡單介紹壹下。

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

1.年報業績預告,上市公司預測凈利潤可能為負且扭虧為盈的,凈利潤比上年增減50%以上(基數小的除外)。公司預計年度經營業績將出現上述情形之壹的,必須進行業績預告;如果預計中期和第三季度業績出現上述情況之壹,可以進行業績預告。

2.業績快報如果公司已匯總當期財務數據,但尚未編制年報,可以先披露業績快報。深交所主板:1。業績預告報告期內(壹季度、半年、三季度、年度),應作出業績預告:凈利潤為負,扭虧為盈,凈利潤較上年同期增減50%以上(小基數除外),期末凈資產為負,全年營業收入小於654.38+00萬元。如需披露業績預告,業績預告的時間要求為:壹季度業績預告在報告期4月15日前;報告期前半段為報告期7月15之前;第三季度業績預告為報告期前10+05;年度業績預告在下壹報告期的1和31之前;我看到壹些投資者仍然在期待業績預測。主要原因是上述規則不明確。7月15後不再做業績預告。2.業績快報鼓勵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前主動披露定期報告的業績快報。從上述規律中,投資者可以發現,主板企業的業績預告只有在業績發生較大變化時才具有強制性,壹般情況下並不具有強制性。那麽對於沒有業績預告的企業,業績相對穩定,波動不大。其他板塊:為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我國a股除主板外,還包括中小板、創業板、科技創新板。這些板的業績預披露要求更加嚴格,下面將壹壹介紹。

中小板:1。業績預告公司應披露半年度、前三季度和年度業績預告。公司壹季度業績預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披露壹季度業績預告:凈利潤為負;凈利潤較上年同期增減超過50%;與去年同期相比,已經扭虧為盈。業績預告時間與主板相同。

2.擬在3-4月披露年度業績報告的公司,應在2月底前披露年度業績報告。鼓勵在8月份披露半年度報告的公司,應在7月底前披露半年度業績報告。年報定於3月前披露的公司,可以不披露年度業績報告,否則必須強制披露。半年報和季報不是強制性披露。

創業板:1。業績預告公司應披露壹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及全年的業績預告。壹季度業績預告時間:若去年年報預定在3月31日前披露,最遲應在披露年報時披露今年壹季度業績預告;4月份披露年報的,應在4月10前披露壹季度業績預告。其他業績預告時間與主板相同。

2.業績快報這個和中小板壹樣。年報定於3月前披露的公司,可以不披露年度業績報告,否則必須強制披露。半年報和季報不是強制性披露。計劃在3月至4月披露年度報告的上市公司,應在2月底前披露年度業績報告。

科學技術創新委員會:

1.業績預告像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科技創新板上市公司預計年度經營業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壹個月內進行業績預告:壹是凈利潤為負;二是凈利潤較上年同期增減50%以上;三是扭虧為盈。同時,科技創新板上市公司預計半年度、季度業績出現上述情形之壹的,也可以進行業績預告。此外,科技創新板上市公司披露業績預告後,預計當期業績與業績預告的差異達到20%的,應當及時披露更正公告。

2.業績快報對於在科技創新板上市的公司,根據《科技創新板上市規則》規定,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科技創新板上市公司預計會計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不披露年度報告的,應當按照《科技創新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在會計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披露業績報告。

法律依據: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規則(2020年2月修訂)。

1.1是為了規範公司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簡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創業板上市公司持續督導辦法(試行)》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本所制定本規則。

1.2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創業板上市和持續督導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1.3發行人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當經本所審核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相關事項。

1.4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參與各方及其他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發布的細則。

1.5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有關規定、上市協議以及相關主體的聲明和承諾,對1.4條規定的主體進行自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