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股權凍結的條件
股份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采取的限制股份持有人退股或者轉讓自己股份的強制措施。這壹措施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損失。給上市公司內部利益造成損失。在這個股票凍結的過程中,股票持有人的股東地位並沒有被否定。股票持有人還享有股份返還權和其他權益。股權凍結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紅利和處置股權(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損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壹)案外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3)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能拍賣、變賣。(四)債務已經清償;(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壹)案外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的;(四)債務已經清償;(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解除登記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