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方法: (1) 要約 收購。要約收購是指投資者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要約,表明願意以要約中的條件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利和鞏固。要約收購可以分為強制性要約收購和自願性要約收購, 證券法 規定的是強制性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持有壹個 上市公司 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的時候,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收購。 (2)協議收購。是指投資者在證券交易所外與目標公司的股東就股票的價格、數量等方面進行私下協商,購買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期達到對目標公司控制權的獲得和鞏固。 (3)其他合法方式。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 上市公司收購 將不斷完善,該規定為了新的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留下了空間,但是其他合法方式應該包括通過行政劃撥或者變更、執行法院的裁定、贈與等方式的收購。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壹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