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05年6月13日發布《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50%征收個人所得稅,按現行稅法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即從2005年6月13日起,現金分紅暫按收入的50%減按10%計稅。至於紅股,仍按10%的稅率繳稅,紅股面值作為收入計算。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征稅。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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