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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股東反復交易行為是否違反了法律法規?

9月1日,國內資本市場上,千億科技股驚現?烏龍指?。據悉,TCL科技大股東李東生所委托的交易服務人員,因證券代碼輸入錯誤導致在13:03時,賣出公司500萬股,隨後於14:48時,買回上述500萬股。當日,TCL科技股價小幅波動,收盤漲1.13%,股價報7.16元。

李先生違法的點就是在於他賣了之後,不應該馬上買進來,因為他賣出的成交額是3590萬元,再次買入的金額是3576萬元,那麽按照嚴格的計算方法就是最高的賣家減去最低的買價,這種方法來計算的。然後他賣出的最高價是7.2,買進的價格是7.14,那麽經過最高減去最低價之後,再乘以500萬股,他這壹次收益就達到了30萬。

但是李先生的這種交易行為已經是屬於違法了,違反了《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等法規的相關規定。在《證券法》第44條中,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對於這壹次交易,TCL這邊卻否認是內幕交易,表示只是短線交易行為,內幕交易和信息交易是完全沒有的,李先生這500萬股是操作屬於失誤了,而且還說這30萬的盈利會全部上交到公司裏面來。李先生這邊也公開發文表示道歉,表達了自己的操作給市場帶來了影響。

我個人認為應該也是操作問題,如果是內幕交易的話盈利滿打滿算也才30萬,這也太不把內幕當回事了,而且在國外烏龍指也不是第壹次發生,人非聖賢,都會做錯事,烏龍指對於市場來說不是第壹次,更不會是最後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