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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集合競價買賣規則

集合競價買賣成交量原則是以此價格成交能夠得到買賣成交量的原則。高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申報全部成交;低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等於集合競價產生的價格的買入或賣出申報,根據買入申報量,賣出申報量的多少,按少的壹方的申報量成交。股票集合競價買賣規則的條件,高於基準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於基準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滿足(成交)。.與基準價格相同的買賣雙方中有壹方申報全部滿足(成交)。集合競價方式下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體現在電腦主機將所有的買入和賣出申報按價格由高到低排出序列

1.股票或是資本存貨是壹種有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所有權借由這種有價證券進行分配。因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籌措長期資金,因此將股票發給投資者作為公司資本的部分所有權憑證,成為股東以此獲得股利(股票股利)或/且股息(現金股利),並分享公司成長或交易市場波動帶來的利潤;但也要***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世界第壹張股票是在十七世紀的時候,由荷蘭東印度公司所發行的。公元1606年,專事荷蘭與亞洲貿易的“東印度公司”,以阿姆斯特丹為中心,發行650萬荷蘭盾股票,已具備現代股份公司的主要特征,其運作方式對後世產生重大深遠影響。當時該公司經營航海事業。它在每次出海前向人集資,航程完成後即將各人的出資以及該航次的利潤交還給出資者。1613年起該公司改為四航次,才派壹次利潤。這就是“股東”和“配息”的前身。

2.買賣,是指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過程。依約定應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壹方稱為出賣人,應支付價款的壹方稱為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