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51是絕對控股股東,但49個不壹定是控股股東;
2.份額為51的股東需要承擔更多的股東義務,包括出資義務和對公司債務的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第二百壹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控股股東,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
壹、51和49有什麽區別?
1.不同的是,51股權保證股東是決定持股的股東,而壹般股權不顯示股東的影響力。
2.根據示範章程,565,438+0%的股份表示有控股權,公司內部壹般表決事項由半數以上決定;49%的股權不可能在投票權上有優勢。
3.控制權是指股東擁有企業50%以上的股份,或股份在50%以下但占股份比例最大,因而能夠獲得影響和控制企業經營活動的權利。
4.控制權分為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前者是指股份上的絕對優勢,必須在50%以上。後者是指雖然沒有達到50%,但在眾多股東中屬於相對多數,即相對控股。
二、控股權的類型
控股權有三種,即:
1,67%,絕對控制
相當於100%的權力,可以修改章程/分立、合並、變更主要項目、做出重大決策。
2,51%,相對控制。
屬於控制線,可以控制公司。
3,34%,安全控制
壹票否決,其他股份比例不保證對公司的絕對控制權。
3.股權轉讓的形式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有多種形式:
1,壹般轉,特殊轉。這是基於《公司法》對股權轉讓的劃分。普通轉讓是指公司法規定的有償轉讓,即股權出售。特殊轉讓是指《公司法》中沒有規定的轉讓,如股權質押、因離婚、繼承、執行而發生的股權轉讓等。
2.內部轉移和外部轉移。這是根據不同受讓人的分類。內部轉讓是指股東之間的轉讓,即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份。對外轉讓是指部分股東將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方。
3.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這是基於轉讓中標的物是否分割。部分轉讓是指股東轉讓壹部分股權,包括分別向兩個以上主體轉讓股權。總轉讓是指壹起轉讓股權。
4.協議轉讓和合法轉讓。這是根據轉移發生的基礎來劃分的。協議轉讓是基於當事人約定的轉讓,如股份轉讓。法定轉讓是依法發生的轉讓,比如股份的繼承。
5.其他分類。比如退股是基於司法權的,是強制性的,可以視為強制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