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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恩集團”稅收案及其啟示

壹.案件簡述

四川成都韋恩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韋恩集團”)是位於四川省成都市雙流縣的壹家以中醫藥發展為主導,集科研、生產、房地產為壹體的企業。65438-0990,韋恩集團與香港石亨洋行合資成立成都韋恩石亨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亨公司)。公司成立不久,合資雙方為抽逃出資港幣14O元發生違約責任糾紛,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終止韋恩石亨公司合同,依法對合資公司進行清算”的裁決。1994,“石亨公司”停止經營,實際經營期限只有四年。1993 10、“韋恩集團”與香港居民徐強共同出資成立中外合資成都韋恩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韋恩有限公司”)。韋恩有限公司成立之初,公司外方並未在驗資基準日之前將應付資本匯入境內合資公司賬戶(即資本未到位),而是過了壹年半才實際到位。在此期間,韋恩有限公司壹直享受國家對合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

5月199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收到壹封署名舉報信。信中反映韋恩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嚴重違法行為,包括利用虛假合資企業騙取國家稅收優惠,逃避巨額稅款等。

1996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涉外稅務管理司以國稅函(1996)309號文要求四川省國家稅務局查處此案。

在四川省國稅局依據法定程序對集團涉稅問題進行行政處理的過程中,1997年5月,舉報人榮再次向國家稅務總局舉報稱,雖然對該企業偷稅漏稅問題進行了檢查,但未依法處理,其本人也因舉報受到打擊報復。

根據上述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決定成立由稽查局牽頭,監察局和涉外部門參加的聯合核查小組,會同四川省和成都市的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負責此案的核查工作。聯合檢查組於7月7日1997成立,對案件進行了嚴密的檢查。1997 65438+2月,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以國稅姬發(1997)056號文件通知四川省國稅局、地稅局根據核查結果處理韋恩集團涉稅問題。4月,1998,成都市國稅局向韋恩集團送達《稅務行政處罰告知書》,韋恩集團立即提出異議,要求稅務機關重新核定被盜權益金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領導的指示,總局稽查局立即派人會同四川省和成都市國稅局對韋恩集團提出的問題進行了再次核實。在第二次核查時,稅務人員發現企業提供的部分賬冊是重新偽造的假賬,恩誠集團再次隱瞞其收入。

1998,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根據第二次核查結果,通知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對韋恩集團涉稅問題進行處理。8月3日,1998,成都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向韋恩集團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在韋恩集團未要求聽證的情況下,於8月6日出具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1998。稅務機關依法向韋恩集團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和罰款,共計6543.8+0.8億元。

二、韋恩集團的稅收違法事實及處理

(壹)由於合營企業實際經營期不足十年的,應收回合營企業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石亨公司”成立後,因中外經濟糾紛,公司從1994終止,實際經營期僅四年。根據上述稅法,該企業已享受減免的企業所得稅共計4469.3萬元,應予追繳。

(2)外商在華投資不到位的,撤銷稅收優惠,收回稅款。

1993 10、“韋恩集團”與香港居民徐強共同出資成立中外合資韋恩醫藥有限公司,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投資期限。外方並未在法律規定的驗資基準日將應付資本匯入境內公司賬戶,而是過了壹年半才真正到位資本。但“韋恩集團”通過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驗資報告,取得了合資企業的地位,享受了國家對合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1987年2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10月30日對外經濟貿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布的《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幹規定》第四條規定,“合營各方應在合營合同中明確出資期限,並按合營合同的規定執行。”合營合同約定壹次付清出資額的,合營各方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足。"第五條規定:"合營各方未按第四條規定的期限繳付出資額的,合同企業視為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準證書無效。合營企業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未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的;未辦理註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並公告。“韋恩有限公司與港人徐強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自商務合同簽發之日起壹個月內,甲乙雙方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足額繳納。但是,如果合營企業的外方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出資額,違反了上述規定,則視為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稅務登記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責令其改正,並根據實際情況征收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統壹核發稅務登記證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第021號)第三條也明確規定:“凡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法律法規的,停止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待遇,並提請有關部門取消外商投資企業資格。 “根據上述規定,稅務機關應收回恩成股份有限公司在外資未到位期間享受的稅收優惠。本稅371.223萬元,其中增值稅239961.000元,所得稅1.31.262萬元。

(三)應追繳偷逃稅款395.07萬元,加處罰款和滯納金。1993年度,“韋恩有限公司”用白條虛列預提費用,減少稅款22385438+0,000元;1994、1995公司部分“出口產品”未進行銷售處理入賬,也未申報納稅,少繳稅款17126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該公司的行為屬於偷稅,偷稅金額共計395.07萬元。稅務機關除追繳企業偷逃稅款外,還征收滯納金492.69萬元,並處以偷逃稅款兩倍的罰款。但該公司在1998要求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偷逃稅款的情況下,再次做假賬,欺騙稅務機關,隱瞞收入,偷逃稅款1267200元,並處以三倍罰款,罰款總額64420元。

(四)追繳欠稅11630600元。

(5)追繳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31.2萬元,追繳應繳納的印花稅8.82萬元,並處三倍罰款26.46萬元。

“韋恩集團”稅務案的啟示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和社會經濟活動形式的日益復雜,稅務機關與涉稅違法犯罪活動的鬥爭日益尖銳。由於我國現代稅收制度建立時間不長,公眾納稅意識不強,使得稅收工作難度加大。為此,壹方面要加強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強稅收宣傳,提高公眾的納稅意識;另壹方面,要堅決打擊稅收犯罪,維護國家稅收秩序,確保國家宏觀經濟正常運行。從韋恩集團的涉稅案例中,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啟示:

壹是稅務機關要加強征收環節的監控,嚴格審核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是適應改革開放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來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促進了中國的對外開放,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促進了中國的經濟發展。但是,我們也必須認識到,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仍然有其客觀局限性。單壹的稅收減免和稅率降低必然給稅收管理帶來問題。壹些企業為了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千方百計取得中外合資經營資格,造成國家稅收流失,不利於企業公平競爭,嚴重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韋恩集團涉稅案提醒我們,要進壹步加強對合資企業資質的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要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嚴格查處,決不能放過。

第二,要進壹步加強稅務登記證的管理。稅務登記是稅收征管的基礎。目前,由於種種原因,稅務登記與工商登記存在差異,導致稅收管理存在漏洞。韋恩集團涉稅案件表明,工商部門和稅務部門進壹步密切合作,理順工作程序,防止漏管漏稅現象的重要性。因此,應進壹步完善稅收征管的相關規定。目前工商執照年檢的法定時限是每年的4月30日,但稅務登記年檢沒有時限。稅務機關應當將稅務登記證的換發和年檢時間設定為與工商執照年檢時間相關的時間。統壹工商業。稅務登記的編號,便於稅務管理;加強與工商部門的合作,統壹組織實施工商管理和稅務管理的軟件開發。

第三,合並內外資企業稅制,給予外資企業“國民待遇”。對外資企業實行“國民待遇”,並不是排斥必要的涉外稅收優惠,而是對我國現行涉外稅收優惠和產業政策的調整和完善,優惠手段單壹。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實行兩種所得稅制度,外資企業比內資企業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形成了內外資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削弱了我國國有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使壹些以合資企業名義逃稅的企業鉆空子,造成國家稅收大量流失。韋恩集團涉稅案證明了這壹點。

四是依法嚴厲打擊納稅人偷稅漏稅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韋恩集團涉稅案表明,目前偷稅與反偷稅的鬥爭越來越激烈。稅務機關必須堅持依法治稅,嚴厲打擊偷稅漏稅行為,確保國家稅收不流失,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五是加強欠稅清理工作。欠稅是稅收管理中長期存在的問題,現已成為影響稅收收入的重要因素。韋恩集團涉稅案啟示我們,稅務機關應嚴格執行企業延期納稅的申報審批程序,嚴格執行滯納金制度,對長期欠稅較多的“釘子戶”堅決采取強制措施,確保國家稅款按時足額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