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上海李國際律師事務所周愛文、鄒華峰律師處獲悉,其代理的上海投資者訴武漢中環會計師事務所、武漢經綸電子有限公司民事侵權案,已於2007年6月5438+10月65438+5月由武漢中院受理。據悉,本案是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活動涉及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新司法解釋受理的首例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民事侵權賠償案件;同時也是中信建投歷史上首例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起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民事侵權賠償案件。
據代理律師介紹,本案與原證券虛假陳述民事侵權賠償案相比,實現了三個方面的突破。壹、本案對證監會或其分支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要求前置條件。第二,本案拓寬了向原告索賠的權利範圍。根據新的司法解釋,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報告之日起,投資者合理信賴(不是明知)虛假審計報告,在買賣股票中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其損失。而在原有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侵權賠償案件中,投資者在虛假陳述被披露後買入,在證監會或其分支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賣出的損失,不能獲得賠償。第三,本案使投資者能夠通過司法機關而不是證券管理部門及時發現少數上市公司的欺詐行為。
有關法律專家表示,此類案件的出現對促進中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利於進壹步完善證券市場現有的監管體系。由於沒有前置條件,投資者只要發現上市公司存在虛假行為,且虛假行為造成了自己的投資損失,就可以直接起訴違規的上市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要求賠償,從而在壹定程度上威懾了想要造假的上市公司。此外,由於會計師事務所和上市公司與被告共同承擔責任,增加了會計師事務所的責任,使得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更加謹慎,真正起到了審計驗證的作用,從而大大提高了信息披露質量,促進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案例回放
原告上海投資人原為武漢經綸電子有限公司的小股東,查閱經綸電子公開披露的2006年年報資料後發現,經綸電子業務由虧轉贏,業績好轉,武漢中環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經綸電子披露的年報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故原告認為經綸電子披露的財務報表真實、完整、可信,買入了經綸電子股票。之後,經綸電子的股價連續大幅下跌。為了避免更大的損失,原告不得不出售股份,造成投資損失。
原告出售股份後,經過分析計算,原告發現經綸電子披露的2006年年報信息涉嫌嚴重虛假記載。2006年的凈利潤經過計算應該是虧損的,而且還有壹系列其他虛假記載的嫌疑。
原告認為,鑒於上述多項涉嫌嚴重虛假記載的事實,中環會計還對經綸電子2006年年度報告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意見,構成出具虛假報告的行為。而且,正是因為原告相信了中環會計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意見,進而相信了經綸電子披露的報表信息是真實準確的,原告才買入了經綸電子的股票。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涉及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的規定,原告請求中環會計事務、經綸電子* * *對原告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2007年7月27日,原告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請求如下:1,確認審計報告號。中環會計師事務所為經綸電子2006年年度報告出具的中環審字(2007)194號為虛假;2.判令中環會計師事務所、經綸電子賠償原告損失3052.94元;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