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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維持擔保比例

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的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其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總市值)除以(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價+利息和費用合計)。

更通俗的說就是:維持自己資產+借入資產)/借入資產的擔保比例;或總資產/負債

比如某客戶1萬資產,通過融資融券借入200萬資產。此時擔保比例為100+200)/20050%。

如果客戶繼續進行融資融券,* * *借入的資產總額將達到250萬,擔保比例為140%。此時已經進入預警範圍。

如果進壹步提高,當比例達到1.30%時,不能再用於融資融券。這時候如果妳借的股票跌了,或者妳借的股票賣空後價格漲了。系統會強制平倉,妳的賬面虧損會變成實際虧損。

當客戶維修保證金比例低於150%且高於130%(含)時,會員向客戶發送關註預警通知:

客戶維持擔保的比例不得低於130%。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通知客戶在約定期限內追加擔保物。上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

當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提取存款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有價證券抵付存款,但提取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第四百條設定抵押,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稱和數量;(4)擔保的範圍。

第四百壹十九條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