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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審計的六個階段

六個階段分別是:1、前期盡職調查-2、資產置入或配售等業務重組審計-3、股份制改造審計-4、股權結構調整審計及驗資-5、上報財務報表審計-6、股票上市。

特定審計鏈接

1.材料的受理和分發:中國證監會受理部工作人員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則》(證監會令第66號)、《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2號)的要求,受理首發申請文件,並按程序轉發至發行監管部。

2.會議環節:會議的目的是建立發行人與發行監管部門的初步溝通機制。會上,發行人簡要介紹了企業基本情況,發行監管部負責人介紹了發行審核的程序、標準、理念和紀律要求。會議將按照申請文件受理的先後順序安排,壹般在周壹,由辦公廳通知相關發行人及其保薦機構。

3.審核環節:審核機制旨在督促和提醒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安排在反饋會前後。參加人員包括審計壹和審計二的審計人員、兩名簽字的保薦代表人和保薦機構相關負責人。

4.反饋會:審核發行人申請文件後,審核壹和審核二的審核人員將從非財務和財務角度撰寫審核報告,提交反饋會進行ipo討論。反饋會主要討論初審中關註的主要問題,確定需要中介機構補充披露、說明和進壹步核查落實的問題。

反饋會將按照申請文件受理的先後順序進行安排。壹般會安排在周三,由辦公廳組織錄制。參加人員包括第壹審計室和第二審計室的審計人員以及辦公室負責人。反饋會後形成書面意見,履行內部程序後反饋給申辦者。反饋意見發出前,不安排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與審計人員進行溝通(核查程序除外)。

保薦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應組織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按要求落實和回復。辦公廳收到反饋和回復材料後,進行登記,然後轉送第壹次審核和第二次審核。審核人員應按要求對申請文件和回復材料進行審核。

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後,在準備回復材料過程中如有疑問,可與審計人員溝通,必要時也可與處室、部門負責人溝通。

審計中發現應當披露的事項,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向發行監管部報告,並補充修改相關材料。初審後形成初審報告(初稿),提交初審會議討論。

5.預披露:反饋意見完成,國家發改委等相關政府部門意見齊全,財務資料未過期的,將安排預披露。對符合條件的項目,辦公廳通知保薦機構提交發審會材料和提前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監管部收到相關材料後,安排預披露,按照受理順序安排初審會。

6.初審環節:在初審環節,審核人員將匯報發行人的基本情況、初審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其落實情況。初審會議由辦公廳組織記錄,發行監管部負責人、第壹、二審核室負責人、審核人員、辦公廳、發審委委員(按組)參加。

7.發審會環節:發審委制度是發審中的專家決策機制。獨立選舉委員會共有25名成員,分為三組。發審委根據工作量安排各組成員列席初審會議和發審委,並建立相應的回避制度和承諾制度。審計委員會通過召開審計會議開展審計工作。

發審會召開前5天,中國證監會發布會議公告,公布發審會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和發審委委員名單。發審委首先由委員發表審核意見,發行人聽取45分鐘,之後由委員進行表決。

8.卷封:發行人首發申請通過發審會後,需要進行卷封,即將原申請文件重新分類,歸檔備查。密封工作應在執行發審委意見後進行。如果沒有發審委的意見需要執行,論文通過發審委審核後封存。

9.會後事項:會後事項是指發行人初步申請通過發審委審核後、招股說明書刊登前,可能影響發行並對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應披露的事項。如遇會後事項,發行人及其中介機構應按要求向辦公廳提交相關說明。

10.審批簽發環節:文件蓋章並履行內部程序後,簽發審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