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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壹方的股票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部分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不僅擁有傳統的財產,還擁有公司、股票、基金等夫妻共有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合法收入以及由此收入轉化而來的財產和財產權。時間為結婚登記之日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之日。比如:工資、獎金的產生、夫妻雙方的經營收入、知識產權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等等。

因此,股票屬於夫妻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妳不能認為炒股是自己的事情,因為壹個人的投資自然被認定為個人財產,屬於夫妻財產相同的投資,所獲得的收益應該歸兩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