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咨詢和管理
1.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為了徹底開放市場經濟,2014新《公司法》規定,設立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受初始投資和繳納出資期限的限制。
2.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新公司法(2014)實施後,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都取消了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3.募集資金的選擇:壹般來說,募集資金的方式可以分為公募和私募兩大類。公募需要審核,分為註冊制和核準制。
4.註冊制:在發行新證券之前,發行人必須首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向證券主管部門申請註冊。它要求發行人提供有關證券發行本身及相關證券發行的所有信息,並要求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可靠。關鍵在於,所有投資者在投資前是否掌握了各個證券發行機構發布的所有信息,是否能根據這些信息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5.核準制:又稱特許經營制,是指在發行新的證券之前,發行人不僅要披露真實情況,還要滿足《公司法》中的壹些實質性條件,如發行人所經營的業務的性質、管理人員的資格、資本結構的健全性、發行人的償債能力等。證券主管部門有權拒絕不符合要求的申請。
6.同壹類別的每壹股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平等的。每個股東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取決於每個股東持有的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