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準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壹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退市壹般具有較大的自主權。
退市可分為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註銷《許可證》,壹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被動性退市是指公司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壹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在美國,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條件之壹就必須退市:
⑴股東少於600個,持有100股以上的股東少於400個;
⑵社會公眾持有股票少於20萬股,或其總值少於100萬美元;
⑶過去的5年經營虧損;
⑷總資產少於400萬美元且過去4年每年虧損;
⑸總資產少於200萬美元且過去2年每年虧損;
⑹連續5年不分紅利。
日本的證券市場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壹的必須退市:
⑴上市股票股數不滿1000萬股,資本額不滿5億日元;
⑵社會股東數不足1000人(延緩壹年);
⑶營業活動停止或處於半停止狀態;
⑷最近5年沒有發放股息;
⑸連續3年的負債超過資產;
⑹上市公司有“虛偽記載”且影響很大。
境外證券交易所對作出上市公司退市的決定壹般都比較謹慎,並規定了非常復雜的程序。
如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80202規定了以下程序:
⑴交易所在發現上市公司低於上市標準之後,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司;
⑵公司接到通知之後,在45日內向交易所作出答復,在答復中提出整改計劃,計劃中應說明公司至遲在18個月內重新達到上市標準
⑶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計劃後45日內,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計劃;
⑷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準其整改計劃後45日內,發布公司已經低於上市標準的信息
⑸在計劃開始後的18個月內,交易所每3個月對公司的情況進行審核,其間如公司不執行計劃,交易所將根據情況是否嚴重,作出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⑹18個月結束後,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準,交易所將通知公司其股票終止上市,並通知公司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⑺如聽證會維持交易所關於終止股票上市的決定,交易所將向SEC提出申請;
⑻SEC批準後,公司股票正式終止交易。由上述情況可見,交易所決定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最長要經過22個月的時間。
香港聯交所的退市程序包括四個階段:
⑴第壹階段:在停牌後的6個月內,公司須定期公告其當前狀況
⑵第二階段:第壹階段結束後,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準,交易所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不符合上市標準,並要求其在6個月內,提供重整計劃(ResumptionProposal);
⑶第三階段:第二階段結束後,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準,交易所將公告聲明公司因無持續經營能力,將面臨退市,並向公司發出最後通牒,要求在壹定期限內(壹般是6個月),再次提交重整計劃。
4)第四階段:第三階段結束後,如公司沒有提供重整計劃,則交易所宣布公司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