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規定的公司;
(2)具有自主開發核心技術能力、在行業內具有競爭優勢、未來發展潛力的公司;
(3)公開發行股份低於總股本25%或65,438+05%的公司(總股本4億股以上時);
(四)發行境內上市內資股和境內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第四條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和財務上分開,以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資產完整和財務獨立。
(二)前次發行的股票已足額募集,募集資金用途與招股說明書(或配股)所述用途壹致,或已履行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法律程序,資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發行與前次發行股票的時間間隔不低於《公司法》的相應規定。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盈利,且本次發行完成當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預計本次發行當年加權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配股規定的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或與發行前基本持平。
本辦法第三條第(壹)項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可以模擬重組前的業績,重組後壹般應持續經營65,438+02個月以上。
(4)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規定。
(五)股東大會的通知、召集方式、表決方式和決議符合《公司法》及有關規定。
(六)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的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七)公司申請材料不存在虛假陳述,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數據不存在虛假記載。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壹項的公司,應當保證重組後的財務會計數據不存在虛假記載。
(8)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東占用資金、資產的情況,不存在明顯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第五條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和增發,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必須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保薦書,同時抄報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證券公司核心小組應當按照規定對發行項目進行審核,同意推薦。證券公司作為主承銷商,負責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增發的申請材料。第六條上市公司按照以下程序申請公開發行和增發的核準:
(壹)上市公司發行申請及證券公司推薦意見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20個工作日內,中國證監會未提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對本次發行相關事項作出決議,並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涉及股東利益協調的問題,應當提交股東大會表決。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應當與股東大會通知壹並公告。
(二)股東大會應對本次發行的數量、發行定價方式、發行對象、募集資金用途、決議有效期、授權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等進行表決。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公告股東大會決議。股東大會通過後,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審核。
(三)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後,上市公司應當定期公布發行意向書和發行方式。經批準的招股說明書如有修改,應事先征得中國證監會同意。
(四)發行價格確定後,上市公司應當編制招股說明書並刊登發行公告,公告中應當載明招股說明書的擺放地點和互聯網地址,供投資者查詢,招股說明書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募集資金轉入上市公司賬戶並經註冊會計師驗證後,上市公司將公告股份變動情況,公告新股上市時間。第七條上市公司應當審慎做出發行年度的盈利預測,並經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審計。如果存在影響盈利預測的不確定因素,應當進行敏感性分析和說明。上市公司不能做出預測的,應當在招股說明書、公告和招股說明書的顯著位置進行風險提示。第八條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增發按照《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操作指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擔任本次發行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參照《證券公司承銷配股盡職調查報告指引(試行)》編制盡職調查報告。
主承銷商和上市公司應當確保本次發行相關信息在公開前保密,不得向參與配售的機構提供任何財務資助或補償,並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承諾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