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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總經理和子公司董事長如何分工?

總經理行使以下職權:(1)領導經營班子的工作,組織實施股東大會批準的計劃、方案和董事會決議,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二)根據董事會確定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組織制定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投資項目,組織編制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並提交董事會批準;(三)組織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擬定公司稅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和公司資產抵押融資方案,並提交董事會批準;(四)根據年度經營計劃,組織實施董事會批準的決議、工作計劃和細則,包括業務經營、市場開發、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管理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計劃,並進行控制和管理;(五)擬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提交董事會批準;(六)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提交董事會批準;(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八)組織制定公司員工工資、福利方案、獎懲方案、年度幹部調整和聘用方案,決定公司員工的聘用、晉升、加薪、獎懲和解聘;(九)組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並提交董事會批準;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十)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副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主持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議;(十壹)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其所控制的全資企業的經理和財務負責人;與董事長協商後,提出公司財務、人事、審計等職能部門負責人的人選,並根據有關規定參與討論決定其聘任或解聘;(十三)組織起草公司資產重組和資本運營的總體方案。提交董事會審議;(十四)根據董事會的委托,與其附屬企業簽訂企業資產經營責任書;(15)享有動用公司資金和資產、簽訂500萬元人民幣以下(含500萬元人民幣)合同的權限(對外合同的簽訂不受此限),動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資金和資產、簽訂重大合同,必須向董事長或副董事長書面報告,由董事長或副董事長批準行使。資金使用超出董事長權限的,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執行;(十六)按照有關規定參與討論和決定其子公司董事、董事長、總經理、監事、監事會主席和財務總監(或財務部長)的推薦、任免,參與對其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審查;(十七)根據經濟形勢和市場環境的變化,對年度經營計劃和收入使用計劃的修訂提出意見和建議,提交董事會制定相應的技術改造計劃。(十八)享有行使20萬元(含20萬元)以下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房屋裝修、辦公用品和禮品等日常管理費用的審批權;(十九)根據董事會確定的公司投資計劃,在董事會授權額度內實施投資項目;(20)根據董事會審議批準的年度生產計劃、投資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決定公司的貸款事項、資產抵押和擔保事項;(二十壹)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決定下屬企業的貸款擔保、循環貸款、資產轉讓等事項,對下屬企業產權代表報告的重大事項提出處理意見,報董事會審議後組織實施;(二十二)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決定企業財產的處置和固定資產的購置;(二十三)在董事會授權的數額內,按照財務制度,批準和下達壹定數額的財務支出。審批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中的各項費用,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實行大額資金調度與公司財務總監的會簽制度;(二十四)按時向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資金運用和盈虧情況,並保證報告的真實性。(二十五)根據公司章程或受董事會委托代表公司;根據董事會的授權,代表公司簽署各種合同和協議;發布日常行政和商務文件;(二十六)獲得董事會批準的報酬和津貼;(二十七)主持和召集總經理辦公會議;(二十八)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29)非執行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無表決權;但有權要求對董事會決議進行復議;(三十)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