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海證券交易所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
根據規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票被摘牌後,退市情形已經消除,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重新上市:
(壹)公司股本總額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二)社會公眾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超過25%;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的,社會公眾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超過10%;
(三)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4)公司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正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較低者計算);
(五)公司在申請重新上市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且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規定的借殼上市條件;
(六)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正值;
(七)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已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八)經核查,保薦機構對公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發表明確意見;
(9)經核查,保薦機構出具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不存在重大內部控制缺陷的明確意見;
(十)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收到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請後,對重新上市申請進行了審議,綜合考慮了公司的股權結構、持續經營能力、債務的重大風險、財務狀況、資產、公司治理結構等。,並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形成審計意見。上交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決定。
關於重新上市的安排,上交所做出了兩個規定。首先是時間限制。公司重新上市申請獲得批準後,應當在三個月內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簽訂重新上市協議,及時辦理股份重新確認、登記、托管等相關手續。二是再上市股票的限售。根據公司不同類型股份的性質和來源,做出相應的銷售限制。此外,重新上市後,公司股票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交易,至少應在重新上市後的首份年報披露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交易。
2.深圳證券交易所
參見《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
第二章重新上市申請
第八條申請股票重新上市的公司應當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本所將重點關註公司的下列情況:
(1)公司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反壟斷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2)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在人員、資產、財務、機構、業務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存在關聯交易或同業競爭,公司資產權屬是否清晰;
(3)退市後實施的重大資產重組、破產重整等事項是否合法合規;
(四)公司股權結構是否清晰,主要股東所持股份的變動情況及其股權是否存在瑕疵;
(五)退市期間及退市後,公司是否因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被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6)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受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罰、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等。最近三年;
(七)本所關註的其他事項。
第9條公司首次申請重新上市至股票終止上市後進入櫃臺買賣之時間間隔,應不少於壹個完整會計年度或十八個月。
公司在股票退市期間拒不履行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義務,不配合本所相關工作或者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在公司股票退市後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