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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翔即將出獄,而過去被操縱的東方金鈺卻要退市了。哪些股東符合索賠條件?

目前,東方金鈺已受到兩次行政處罰,還有第三起涉嫌信息披露違法案件正在調查中。

《證券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已公布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2020年9月第壹次行政處罰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62號)中,證監會認定東方金鈺自2016年2月至2018年5月完成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業績指標。瑞麗高捷鴻寧珠寶有限公司與普莫拉、包某、李某清、馮某、紫某都、張某梅等6名自然人名義客戶虛構翡翠原石銷售交易,導致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及2016、2017半年度報告。

定期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構成失信,受此影響的投資者為2017年4月以後買入股票的投資者,且投資者在2019年10月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前仍持有股票的,可持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

5438年6月+2020年2月第二次行政處罰

證監會在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8號)中查明,中國藍田公司已於1999與農業農村部(原農業部)脫鉤,不存在股權投資關系。在購買東方金鈺控股股東興隆實業100%股權時,中國藍天提供的資料將公司性質定義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投資方為農業部”,導致東方金鈺2019年2月2日發布的臨時公告存在虛假記載。

中國藍天作為收購方負有法定的信息披露義務,未能向上市公司提供完整、準確的企業性質和股東信息,導致東方金鈺提示性公告中披露了受讓方的基本信息,應承擔相應責任。

受此影響的投資者是2019年2月2日之後買入股票的投資者。在2019年2月27日收盤前仍持有股票的,可以向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8號)認定的相關責任人提出索賠。

退市前的信披違規調查

2020年6月5438+2月65438+7月,東方金鈺因信披違規被湖北證監局立案調查。在做出這些行政處罰後,預計2020年2月17日收盤前持有東方金鈺股票的投資者還可以就信披違規起訴相關責任人。進入退市整理期後,東方金鈺股價從退市前夕的1元跌至0.19元。如何計算損失是壹個難點。

總結壹下,符合理賠條件的投資者範圍包括以下三類:

1.2017年4月18日之後買入股票的投資者,在2019年10月證監會立案調查前仍持有股票的,可持《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62號)提出申訴。

2.2065438+2009年2月2日之後買入股票的投資者,在2065438+2009年2月27日收盤前仍持有股票的,可以向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8號)認定的相關責任人提出索賠。

3.2020年12+07收盤前持有東方金鈺股票的投資者,需要等待湖北證監局的行政處罰。

當然,對於東方金鈺證券的欺詐索賠案,即使投資人勝訴,最終能否執行財產也是不確定的。

?江蘇朱暉律師事務所/郎怡華

?2021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