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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股票收購

可以收購上市公司,但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被收購公司的股份。被收購公司不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85條,投資者可以通過要約收購、協議收購等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93條,采用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不得在收購期限內出售被收購公司的股份,也不得以要約規定以外的方式或者以要約以外的條件收購被收購公司的股份。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在收購完成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收購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解散公司的,被解散公司原有股份由收購人依法置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上市公司股票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

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的剩余股東有權按照與要約收購相同的條件將其股份出售給收購人,由收購人收購。收購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二十九條規定,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範圍,增加註冊資本,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減少註冊資本;

變更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變更公司章程重要條款,合並、分立、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收購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收購情況,並予以公告。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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