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 (2)法院受理。 (3)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5)采取強制措施。 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通知與強制執行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