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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28%的投資企業計提的投資收益是否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持股28%的投資企業計提的投資收益是否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根據相關規定:

取得股息、紅利等收益,應在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之日確定收益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企業的股息或紅利收入,投資企業不增加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對被投資單位具有相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投資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采用權益法核算。

投資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應當按照其享有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份額,確認投資損益,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投資企業應根據被投資單位宣告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其份額,並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投資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投資收益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但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根據稅法規定的條件免稅,不需要繳納所得稅。

免稅收入:

債務利息收入是免稅的。

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按照稅法規定的條件免稅。

從居民企業獲得: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免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予以免稅。

直接投資收入:

上述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為直接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上市流通的股份“不滿65,438+02個月”取得的收益。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取得的特定收入免稅,但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除外,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債券利息(不包括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時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支付的現金股利或已到期但尚未收到的債券利息),應當確認為投資收益。

企業從各種渠道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為總收入,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