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操作中,投資協議具體是指什麽協議呢?
對於新設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壹般是投資人之間簽署“投資協議”或“合營協議”;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壹般是公司的發起人之間簽署的“發起人協議”或“發起協議”。而根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方式的不同,又可分為發起設立下的發起人協議、募集設立下的發起人協議,以及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下的發起人協議。
投資協議是公司設立的必要文件嗎?
壹般情況下不是。根據我國《公司法》,除了外商投資企業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前,必須簽署發起人協議或各投資人之間的投資協議外,其他類型的公司在設立之初,並不要求必須簽署投資協議或發起人協議,也就是說,在前兩種情況下,投資協議是公司設立的必要文件;但在其他情況下,投資協議是任意性文件,即可簽可不簽。
既然投資協議不是必要的,那為什麽很多企業的投資人在建立之前還要簽這份投資協議呢?
為了書面保障權益。由於公司最終是否能夠成立這件事,本身就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且在設立過程中,投資人不僅要承擔風險還要承擔決策辦理事項所帶來的法律責任。因此,為了規避風險,也為了規範公司壹旦設立失敗,各投資人所應負的責任,很多企業的投資人才會選擇在設立之初簽署壹份投資協議。
投資協議的效力期間怎麽確定呢?
投資協議主要是在公司設立期間發生法律效力,它所調整的是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法律關系與法律行為。所以,壹般認為投資協議的效力期間是從設立行為開始到公司成立為止。其效力是在公司成立前,發起人就此達成壹致並簽字蓋章時擁有。
在公司成立後,投資協議就沒有效力了嗎?
不是。當出現公司章程無法解決的,有關公司發起人和股東之間的糾紛時,如投資協議對此有規定,則有可能會按照投資協議的規定處理,因此,投資協議的效力並不因為公司的成立而當然、絕對、完成地終止。
投資協議可以對抗第三人嗎?
如果,這個投資協議經過登記,且妳所要對抗的條款公司章程裏沒有,以及這個第三人跟股東與公司均有關的話,那麽是可以的。根據我國公司法,投資協議未經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但同時也規定,當公司章程未規定而投資協議有約定時,投資協議對股東繼續有效。
如何確定股份回購的價格?
答:正常情況下,應當由公司與異議股東之間進行自由協商。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壹致,則異議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對價格進行裁量。
異議股東訴諸訴訟之後,人民法院會如何對價格進行裁量?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壹般情況下可以參照股權轉讓、合並方案或協議中確定的轉讓或合並對價,來確定相應的回購價格。而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而言,由於其股份可以自由流動,具有公開的市場價格,則壹般會以證券市場某個基準日前某段時間的股票均價為準,來協商確定。
什麽叫股東優先購買權?
股東優先購買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之外的第三人轉讓其股權時,公司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對該股權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也就是說,除非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否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其股權時,其他股東擁有同意權和優先購買權。
股東的紅利和股份比例怎麽分配?
根據我國《公司法》,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而當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否則應當按照股東持有的比例分配。
“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或認繳出資”這個條款中,全體股東應該用什麽方式約定?
可以采取書面協議約定的方式,也可采取公司章程約定的方式進行。如果采取前者的方式,則應當對公司章程進行修訂並進行公司備案登記。
股東在什麽情況下提起解散訴訟,法院會不予受理?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