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反向收購?反向收購是什麽意思?反向收購又稱“後門上市”或“逆向收購”,是指非上市公司購買壹家上市公司壹定比例的股權來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後註入自己有關業務及資產,實現間接上市的目的。壹般而言,反向收購是民營企業的較佳選擇。
壹般程序
下圖所示為反向收購的壹般程序,整個步驟包含以下各項相關連之交易:
1、收購人購入上市公司的控股權(即30%或以上的股份,或低於35%但能給予收購人上市公司管理權的股份比例);
2、收購人註入新資產予上市公司,並將壹些收購人沒有興趣經營的資產由上市公司賣給前控股股東;
3、收購人在取得上市公司30%或以上的股票股權後,須根據證監會的收購及合並守則向上市公司其他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第壹階段-控股股權轉讓
第二階段-資產註入及/或出售
反向收購的好處
1、對上市資產項目的要求較為靈活
壹些有興趣上市的公司,因為擁有的資產暫時未完全達到上市規則內的新上市要求,例如在差不多相同的管理層下運作三年,三年盈利水平未達到最近壹年港幣2,000萬元和前兩年合***港幣3,000萬元的水平;在這些情況下,有興趣上市的公司可無需多等壹段長時間使其資產滿足聯交所上市規則內的要求,而可通過收購壹家已上市公司在較短時間內達到上市的目的。
2、節省籌備工作和時間
透過買殼上市,如沒有涉及改變公司的主營業務或把大量資產註進或撥離上市公司,收購者可避免做大量和申請上市有關的工作,包括三年會計報告、評估報告、重組、編寫招股書和盈利預測等工作,收購上市較直接申請上市可節省約數個月的準備和執行時間。
3、減省中介機構費用
由於收購上市所涉及的工作量及時間較直接申請上市少,所以壹般所需付給中介機構的費用相對地也較少。但須註意,在股市低迷時,所要支付的上市公司控股溢價比較低,但是如果股市處於高峰時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往往要求較高的控股溢價,而收購者需考慮這溢價是否合理,衡量時間及成本才作出決定。
合並守則
1、如收購人於買殼上市交易完成後獲得上市公司35%或以上的股權,收購人須根據收購及合並守則內的詳細規定,向上市公司所有股東提出全面收購。收購及合並守則的基本要求是所有股東在上市公司控股權易手時均得到同樣對待,並絕對禁止額外給予控制性股東任何非公開的報酬,作為出售控股權益的條件。
2、收購及合並守則內就全面收購有詳細規定,其中包括:
(a)所有與收購事宜有關的人士應該迅速披露有關資料,並采取所有預防措施,防止造成虛假市場;
(b)收購人當取得35%或以上的股權時,必須立刻作出有關全面收購的公布;
(c)上市公司董事局必須密切註意其股份及成交量,在得知可能導致全面收購的情況後必須立即向市場發出公布;
(d)上市公司董事局應為股東利益著想,聘請獨立的財務顧問,就全面收購的條款是否公平及合理壹事,向董事局提供意見。如上市公司任何董事在收購事項上有任何利益沖突,董事應設立壹個獨立委員會,以便董事局就有關強制性全面收購執行其職責。
3、上市公司如出售部分資產給前控股股東,該出售事項必須先得到證監會同意。在壹般的情況下,證監會通常會要求上市公司的獨立財務顧問作出公開聲明,表示該出售事項的條件是公平合理的,而該出售事項亦須事先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上獲得批準方可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