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序償還債務的壹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制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制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多數情況下,破產指壹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而人們有時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經營也叫作破產。
破產特征: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到期債務"是指已經到了履行還債義務期限的債務;"清償"是指全部償還;"不能清償"是指沒有按期清償的各種可能性。債務人資不抵債並不能當然認定為"不能清償"。存在多數債權人,如果只有壹個債權人,只需采取壹般民事執行程序即可。當存在多數債權人時,如采取壹般民事執行程序,由於債權人競相請求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可能造成部分債權人得不到償還或只得到少量償還的情況,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因而需要壹種特殊的程序--破產程序,以保證各債權人的損益公平。債權人公平受償,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決定了債權人無法實現全部債務。而按照"同質債權、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須依照法定順序,按照同壹比例,將債務人的財產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分配,以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公平。免除未能清償的債務。
負債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其中,現時義務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內容應當列入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對應的負債項目。負債的確認條件指與符合負債定義的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且其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屬於負債的項目壹般包括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交稅費以及其他應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