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主要區別在於:
1.發起人是從設立股份公司角度而言;發行人是從發行證券角度而言。按照語法分析, “發起”的賓語是股份公司,“發行”的賓語是公司證券。所以,發起人是發起股份公司的人,發行人是發行公司證券的人。
2.發起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發行人只能是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
3.壹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而對於壹家公司的證券發行來說,發行人或準發行人只有壹人。
4.發起設立中有發起人,沒有發行人;募集設立中,有發起人,又有準發行人。 5.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證券時是發行人,但不存在發起問題,也不叫發起人。
6.發起人認購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準發行人也認購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作為發行人並不認購股份。
《公司法》中“發起人”概念是指依法籌辦並認購全部或部分股份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在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中,都有發起人。
發起設立本身不是發行行為,發起設立中的發起人不是發行人。
募集設立中發起人是否發行人,《公司法》和《證券法》沒有直接規定。某有限責任公司采用募集設立方式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該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發起人,同時也是準發行人,即具有以該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發行股票的特征。但其他發起人不是發行人。
《證券法》中“發行人”概念指發行證券的已經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采用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證券法》中除了使用“發行人”概念,也使用“發起人”概念。
已經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身不是發起人。
采用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是發起人之壹。 可見,發起人和發行人兩個概念有聯系,又有區別。